應社會福利署於一九九九年起推行的服務質素監察制度,本中心推行服務質素標準以確保公眾獲優質社會福利服務,實行「以客為本」精神,推行十六項服務標準內容如下:
標準1 :服務單位確保製備說明資料,清楚陳述其宗旨、目標和提供服務的形式,隨時讓公眾索閱。
標準2:服務單位應檢討及修訂有關服務提供方面的政策和程序。
標準3:服務單位存備其服務運作和活動的最新準確記錄。
標準4:所有職員、管理人員、管理委員會和/或理事會或其他決策組織的職務及責任均有清楚的界定。
標準5:服務單位實施有效的職員招聘、簽訂職員合約、發展、訓練、評估、調派及紀律處分守則。
標準6:服務單位定期計劃、檢討及評估本身的表現,並制定有效的機制,讓服務使用者、職員及其他關注的人士就服務單位的表現提出意見。
標準7:服務單位實施政策及程序以確保有效的財政管理。
標準8:服務單位遵守一切有關的法律責任。
標準9:服務單位採取一切合理步驟,以卻把職員和服務使用者處身於安全的環境。
標準10:服務單位確保服務使用者獲得清楚明確的資料,知道如何申請接受和退出服務。
標準11:服務單位運用有計劃的方法以評估和滿足服務使用者的需要(不論服務對象是個人、家庭、團體或社區)。
標準12:服務單位盡量尊重服務使用者知情下作出服務選擇的權利。
標準13:服務單位尊重服務使用者的私人財產權利。
標準14:服務單位尊重服務使用者保護私隱和保密的權利。
標準15:每一位服務使用者及職員均有自由申訴其對機構或單位的不滿,而毋須憂慮遭受責罰,所提出的申訴亦應得到處理。
標準16:服務單位採取一切合理步驟,確保服務使用者免受侵犯。